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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依中華民國動物保護法第三章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定之用詞規定定義如下:
甲、實驗動物:指以科學應用為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囓齒類及魚類。
乙、動物中心:本校為提供應用於科學研究之實驗動物飼養於「適當環境」所設置之共用場所。
丙、本校使用者:使用動物中心資源之本校及長庚醫院教師、研究生、學生及其所聘用之研究人員。
丁、校外使用者:指本校及長庚醫院以外單位之研究主持人或其研究生、學生及研究人員,以公文送經本校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核通過,並經校方同意之研究合作計畫,應用本校動物中心資源者。
戊、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定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設立,統籌本校動物試驗之管理。
第二章 動物中心 TOP
第三條 本校設立動物中心之宗旨為保證本校應用動物所進行之研究與教學,可以在無公害疑慮及合乎現行應用動物的倫理規範下順利進行。
第四條 動物中心之任務包括
甲、動物飼養空間之管理及環境之維護。
乙、動物之例行飼養管理。
丙、動物之健康品管與疾病防治。
丁、防範及監督可能造成公害或有人道疑慮之動物實驗。
戊、提供動物實驗基本技術與相關倫理規範之訓練課程及諮詢。
己、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所交付業務之執行。
第三章 動物中心使用者 TOP
第五條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計畫或教學訓練目的之本校使用者與校外使用者,均應事先填寫動物實驗申請表,經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方可購買及使用動物。
第六條 初次申請或不同品種動物初次使用者,須經過評量合格後,方可取得使用權限。
第七條 研究生、學生及非教師之研究人員須經其指導教師或所屬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向SPF動物中心提出申請,經過教育訓練與評量,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 未經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核准使用之實驗動物,禁止飼養於本校任何處所。
第四章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 TOP
第九條 依本校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組織章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甲、審核本校及長庚醫院各研究人員於實驗動物中心及其他經報備合格之動物飼養場所進行之動物實驗科學應用計畫。
乙、審核校外人士使用本校實驗動物中心進行之教學活動及研究計畫。
丙、提供本校及長庚醫院各研究人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諮詢服務。
丁、提供本校及長庚醫院各研究人員有關實驗動物飼養之管理、環境維護及設施改善等相關建議。
戊、監督本校及長庚醫院各研究人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使用等流程與品質。
己、實地檢視及監督實驗動物中心實驗動物飼養及管理情形。
庚、審核實驗動物中心使用手冊及標準操作程序,據此研擬實驗動物使用者及動物中心員工之訓練內容,並 授權由動物中心人員核發使用者操作動物實驗之證照。
辛、撰寫年度動物實驗研究計畫執行之監督報告,並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壬、執行【動物保護法】有關動物實驗所要求之任務。
奎、其他本校動物實驗相關事項。
第五章 罰則 TOP
第十條 使用者使用實驗動物於科學研究目的時,若違反SPF實驗動物中心使用及管理規定或其施行細則,得依罰則處理。罰則由動物中心另訂,經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核後施行之。處罰視違規程度,以下列原則行之。
甲、口頭告誡
乙、書面警告
丙、停止使用實驗動物中心資源一年
丁、移送本校相關單位議處
第六章 附則 TOP
第十一條 本管理規定及各項施行細則經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核,呈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